序号
项 目
类 别
原办理时限
缩短后的办理时限
1
公、民办高职院校(不含师范、医药类专科学校)和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章程修改的核准
行政许可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2
除高等学历教育以外的其他民办学校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的审批
3
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举办相关办学项目的审批)
自受理之日起,5个月之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组织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自受理之日起,4个半月之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组织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4
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
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5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新增授予专业的审批
非行政许可
每年3月底前受理申报,5月31日以前审批。
每年3月底前受理申报,5月25日以前审批。
6
师范类、卫生类普通中专学校以及省直部门直属普通中专学校的设立、变更和撤消的审批
申请筹设普通中专学校,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正式设立普通中专学校,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之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并送达申请人。
申请筹设普通中专学校,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正式设立普通中专学校,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零20天之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并送达申请人。
7
高等学校、中小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外国学生资格的审批
自受理之日起,2个半月之内答复,并送达申请人。
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之内答复,并送达申请人。